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2160人 作者:郑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613号
【颁布时间】 1999-09-16
【实施时间】 1999-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郑州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是否征收契税?对于网友们的这一疑问,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9年回复青岛市财政局的批文中已经明示: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