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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2468人  作者:宁波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法函[2001]85号

【颁布时间】 2001-03-28

【实施时间】 2001-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建法函[200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代理人为房屋所有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书。因此,房屋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采取书面委托形式。

此复。

宁波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做了明确规定,符合查询申请的,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当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时,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会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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