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b、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c、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d、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企业需要提交以下证件:
a、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b、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c、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d、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e、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f、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房地产管理都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件和资料,进行现场查勘。经审查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预售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人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