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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此文章帮助了1683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办住房[2000]4号

【颁布时间】 2000-02-25

【实施时间】 200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面积管理的部门职能分工,即“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监督工作,查处违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测量器具的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发出了质技监局量发〔2000〕17号通知,决定停止执行原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维护房地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工作的严肃性、稳定性,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二、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优化市场环境、培育住房消费的大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保证商品房面积测量质量,加快核发权证。

三、抓紧研究房地产测量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工作。根据领导指示,近期建设部将会同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联合调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着手开展政府部门与房地产测量机构脱钩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完善立法,统一标准,规范房地产测量行为。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即将发布,房地产测量管理的有关办法也将在近期出台。《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地产测量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切实予以贯彻。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000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如果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如果是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则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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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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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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