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执行标准问题的函
此文章帮助了1675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法函[2005]193号
【颁布时间】 2005-06-27
【实施时间】 2005-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已废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按现行有效的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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