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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执行标准问题的函

此文章帮助了1675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法函[2005]193号

【颁布时间】 2005-06-27

【实施时间】 2005-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已废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按现行有效的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如果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如果是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则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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