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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农村居民“建住宅”含义理解问题的答复

此文章帮助了2658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颁布时间】1992-05-28

【实施时间】1992-05-28

【效力属性】

【正文】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向我司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中“住宅”概念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所指的“建住宅”,应当理解为农村居民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2011年修正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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