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商品房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批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的批准,为委托中介机构则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
所以,进行商品房销售的企业是具有法定性和特殊性的,出卖人只能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上各种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书,这是商品房销售的必要前提,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查验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是什么?
(一) 订立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二) 登记备案。
预售合同签订后,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 收取预付款。
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商收取的预付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 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商品房预售的相关问题,在这里要提醒购房者,无论是购买普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还是其他政策房,都应选择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产权证的房屋,也就是具有人们说的具有大产权的房子。否则,不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子,千万不要购买,否则自己的权益可能的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