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转让有哪些费用
关于房屋转让费问题:
买方需交纳的税费如下: (交易价以房管部门的标准为准)
契税:交易价*1.5%(个人普通住宅);
其他:交易价*3%(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或商铺,写字楼等。
交易手续费:交易面积*3元每平方米
交易印花税:交易价*0.05% 产权登记费:个人:50元每人(每加一个增加10元);单位:80元每宗 工本印花税费:5元一证
卖方需交纳的税费如下: (交易价以房管部门的标准为准)
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3元每平方米 交易印花税:交易价*0.05%
土地出让金:按房管部门规定(房改房:交易价*1%)
房改房补分摊:套内面积*10.68%=X(分摊面积) 套内面积+分摊面积/交易价*10%
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成交价全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核定征收:住宅为转收入的1%,非住宅为转让收入的1.5%
营业税:(购入未满五年)转让收入*5.5%(个人住宅五年内) 其他(转让收入-上手发票)*5.5%
土地增值税:按税务部门规定
涂消抵押查册费:一般90元每宗
二、期房转让要经过哪些程序
1、转让人和发展商签订书面《预售商品房预售契约》,而且应当于签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办理预售契约的登记备案手续,交纳印花税,此时该预售契约方才正式生效。
2、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已生效的预售契约背书栏内签字,并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此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规定各自交纳有关的税费。
3、预售房再转让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