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
有观点认为,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不是持续行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办证逾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也有观点认为,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是持续性行为,应参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
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但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在理解适用该《解释》规定时,也是将违约责任作为继续性债权来确定违约金数额,这既可促使出卖人尽快履行办证的义务,也可对买受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二、怎样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
对于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从《合同》第五条约定内容看,可以存在两种解释,既可以理解为“逾期交房90日内的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90日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也可以理解为“逾期超过了90日,全部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一计算”。被告即采取了第二种理解方式。但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被告的解释,故对第一种解释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