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情形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3)权属有争议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5)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二、二手房诉讼有什么条件
(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 )有明确的被告;
(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