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二、商品房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其中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