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有哪些
1、订立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照房地局制定购房示范文本,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
2、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生效后,将其送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预售合同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登记备案。
3、预售款的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建设工程的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专项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建设。
4、办理预售的商品房过户手续。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依法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后,与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过户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
在预售期间,转让当事人就预售合同约定的事项有变更的,如建筑设计变更、建筑面积变更等,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应当一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
(1)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2)商品房价款、币种、支付方式及期限;
(3)商品房的交付日期;
(4)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5)房地产权属登记事项和税费承担;
(6)物业管理条款;
(7)纠纷的解决;
(8)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