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公房可以出售
根据《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可出售公房包括:
(一)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二)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四)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五)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可出售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二.公房承租权变更的规定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7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由此可知,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公有房屋的更名手续,必须符合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