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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要承担哪些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579人  作者:呼和浩特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有别于普通的房屋买卖,是指在商品房还没完全建好的情况下,开发商先行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买房者需要比平常承担更高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预购的房地产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前再转让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五)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四)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已解除抵押关系。

符合上列条件的,经主管局机关核准后,发给《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核定为外销的商品住宅,还应发给《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开发商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对预售的说明书、设计图纸、销售广告等公开展示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

(三)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向转让人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转让人划款。工程监理机构和预售款监管机构监管不当,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将预售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

(五)开发商不能按规定时间交付房地产予受让人使用时,每延期一日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当于预售房地产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期超过三十天,受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开发商,开发商应在十天内将受让人已付的一切款项(不包括利息)退还受让人,并支付房地产价款式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受让人不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应按每延期一日向受让人支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如大于或少于预售合同规定的面积的,开发商或受让方有权要求对方以面积差额的购房价格补交或退还款项。

以上就是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以及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要承担的责任,购房者一定要选择手续齐全、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商来进行商品房买卖,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子购房者最好还是不要买,以免日后出现纠纷,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呼和浩特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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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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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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