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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纠纷有哪些,商品房预售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73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预售纠纷有哪些?

(一)预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吸引更多购房者夸大其辞,当房屋竣工后,却出现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原介绍的文字材料、广告宣传相去甚远的情况,引起纠纷。

(二)因开发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使开发商风险增大,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的房款后,所建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引发诉讼。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为开发商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并且合同中开发商任意增加附加条款,从而限制买受人的权利,增加买受人的义务,免除或减轻开发商的部分责任,而买受人自我保护意识差,签订合同时未认真仔细阅读合同主文和附加条款,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歧义。

(四)开发商与购房者地位相对不平等。在现有的市场背景下,相对于财雄势大的开发商来讲,广大购房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购房者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交易知识匮乏,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不足,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此外,行政监管力度不够,商品房在预售之前必须先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证办理需要提供的手续的检查,即可知道该开发项目的手续齐全与否。在这个环节当中如果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严格把关,在证件不齐的情况下,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证,就会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商品房预售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签订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1、需要确认到认购书中是定金还是订金。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并有特定适用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对合同的成立起担保作用,它只是起预订作用,叫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可以要求返还订金。

所以,在认购书中一定要分清是哪个概念。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条款,买房应该在签订认购书多少之日起买房,否则的话不给退还。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2、购房者一定要了解清楚定金的退还条件,在合同上要有相应的说明。因为到银行的按揭办理是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那就肯定在签订认购合同后,而银行是否按照购房者所意愿的给予意向中的按揭比例、贷款年限及利率是不能事先确定的,因此在认购合同中一定要对这类情况具体约定退款条件。

(二)签订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

1、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如果有条件,最好先了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关于购房合同的内容。

2、要对住宅市场进行了解,在确定要购买某一家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后,要看对方有没有预售许可证,所购的房子与预售许可证上的项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要查清后再决定。

3、要看清开发商的两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其中国土使用证一定要看仔细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与用地性质,预售许可证一定要注意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而且要确保是原件,因为复印件是很容易造假的。

4、许多商品房的开发是由某一个开发公司进行,而销售则由另一家代理商负责,所以,签订预售合同时要看清代理商与原开发商有无委托销售协议,有售房协议的就可以放心买。

5、签订预售合同时最好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或公积金、按揭贷款。因为购买期房如一次性交齐房款,那么买方承担的风险很大,分期付款或公积金、按揭贷款,承担的资金风险就小一点。

以上就是商品房预售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以及常见的商品房预售纠纷。购房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在做好期房买卖的准备工作,以及入住时的检查工作。总之,期房买卖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对购房者而言,如果想要确实保障在购买期房时不被开发商欺诈,最好在律师的陪同下看签订预售合同,以免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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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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