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阴阳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采用订立两份以上合同的方式,一份对外,一份对内,其中对外合同的价格或其他条件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而是用于完税或出于其他目的;对内合同可以是一份也可能是数份。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其内容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在本案中,被告张丰毅与原告张京华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房屋转让达成协议,协议上约定的房屋价款为25.5万元,而同时又另行约定房屋实际转让价为33.5万元。
这种情况在目前的二手房买卖活动中时有所闻,即就同一套房屋约定两个价格订立两份合同,用约定较低价格的合同办理手续,而私底下按照较高价格的约定交易房屋,以逃避缴纳部分税收。“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风险,因此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类似问题在租赁房屋情形下也时有出现,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两份租金不同的合同,一份合同交给单位以取得“房贴”,另一份为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据此取得差价。
二、什么样的购房合同可撤销
第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产生误解等情形。判断合同的订立是否属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为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
(2)必须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
(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例如,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风险承担明显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合同。显失公平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观上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
(2)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他优势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等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