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作为租赁物的房屋时,作为该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
承认并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维护和稳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现实利用关系,尽量使房屋的所有人和利用人能合而为一,减少承租人寻找房屋和搬迁的麻烦, 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 2、现代社会中, 租赁他人房屋者日益增多, 承租人相对于房屋所有人而言, 已经形成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 法律赋予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 也是出于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的政策考虑。
综上因素,我国现行法律承认并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承租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承租出租人房屋的情况下,还应明确以下的先决条件:
1、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它是在出租人房屋上增加的一种合法的负担。因此,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终止或无效,承租人即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明确出租人的告知义务。出租人要出售其房屋时, 必须履行告知的义务。具体包括: 首先,对购买人的告知义务。他应告知购买人出租关系的存在以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 则双方合同成立后,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而取得房屋, 购买人则有权利向出租人提出赔偿之请求;其次,对出租人的告知义务。出租人应该在买卖合同成立以后的一段期限内履行此项告知义务。最好能在合同刚开始谈判之时告知承租人, 如承租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 则丧失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没有履行这项义务, 承租人有权利基于其优先购买权向出租人提出优先购买的请求,且该请求具有形成权性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3、租人优先购买权必须在期限内行使。为确定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各国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出租人买卖出租房屋时, 有义务将出卖的条件等情况通知承租权人, 承租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超过此期限未作表示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时间是三个月。
4、承租人应做出优先购买权的明确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应由承租人(即优先购买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出租人为之, 也就是明确向出租人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此项意思表示, 应当明示,也就是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出租人。
5、此优先购买必须以”同等条件”为前提。承租人行使先买权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而购买租赁物,因此,同等条件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