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一)当事人的情况:如姓名、单位等一些个人情况要在合同中明确;
(二)住房的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情况、配备的设施和设备、房屋的产权及产权人;
(三)租赁的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该套住房。
(四)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商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有按年、按半年付、按季付、和按月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的期限的房租,就可以向出租人要求给予一些优惠。
二、承租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吗?
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承租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出租人已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则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请求无效。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都可以得到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仅仅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承租人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3个月内提出优先购买要求的,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也不管租赁合同是否登记,承租人都可以要求优先购买该房屋。
在房屋已经过户登记为第三人所有时,则要根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而决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租赁合同是否登记、第三人是否知晓租赁事实等则为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