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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采光权,采光权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211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采光权?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目前,采光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规范》从三个方面确定:

(一)光照时间长短。建筑物被遮挡后,光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被遮挡后,光照时间长于《规范》规定的标准,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应对光照时间长短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1)电费。因加温或降温而使用空调等电器额外支付的电费。(2)添加相关设施费。如为晾晒衣物而购买的烘干设备;为了遮阳而购置的遮阳棚等等。

(三)因采光权受到侵害产生的间接损失。包括:

(1)身体健康权。

(2)精神损害赔偿费。上述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3)空气污染费。因建筑物过高影响空气流通产生的污染也应该主张赔偿。

(4)视觉污染费。因阻挡视线引起的心理不适进而影响身体健康而产生的费用。

(四)出卖房屋时因采光问题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业主在转卖房屋过程中,由于采光不良影响房屋交易价格,业主可就房屋差价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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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实践中开发商常常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等业主验房时,发现货不对板,再维权。所以,买家应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另一方面如已成事实,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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