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流程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流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一)区房改办在《城乡导报》等有关媒体上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受理通告》;
(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办理《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社区对《低收入家庭证明》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及社区公示;
(四)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低收入家庭证明》;
(五)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六)申请家庭填表并准备所需材料;
(七)申请家庭上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八)在规定的公示期内,社区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九)社区对被举报的申请家庭进行调查,并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
(十)所在镇乡、街道、管委会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盖章确认后上报区房改办;
(十一)区房改办集中将申请材料送交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核查;
(十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结束后将材料交还区房改办进行审核;
(十三)区房改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十四)区房改办在公示结束后退返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
(十五)区房改办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公布领取《准购证》、公开摇号、选房的通知;
(十六)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准购证》及参加公开摇号和选房;
(十七)售房单位对选房家庭发出签约通知;
(十八)选房家庭按期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材料
除《申请表》外,申请家庭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含户口本首页以及申请家庭成员所在页)。
(三)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四)申请家庭《低收入家庭证明》原件。
(五)房产证明:
1、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首页房屋(落户地址)产权证或租赁证以及其他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房产产权证或房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由单位出具分房证明。
2、配偶属区外城镇居民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近三年的房产情况证明和房改部门出具房改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原为区外城镇居民户口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房改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属农业户口或原为农业户口的(包括农转非),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批地建房主管部门开具的批地建房情况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农村多高层公寓主管部门开具的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分配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属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开具住房情况证明;如属转业军人,需由原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开具住房情况证明。
(六)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上交原件;所提供的复印件都需收件社区校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