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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评估的情形有哪些,二手房评估税费的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67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二手房评估的情形有哪些

(一)二手房价格明显过低时需要房地产评估。

二手房交易价格的多少与所缴纳的税费是相关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为了少缴税费往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其成交价格时低报、少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果认为该价格明显低于房地产价值,交易双方又不愿意调整的,就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交易的二手房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的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二)买卖双方认为有必要时需要评估。

交易双方为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也可以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都能自行确定交易价格,但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对交易的二手房的价格没有概念,如境外人士或外地人,对国内或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不了解,又不相信对方的报价或中介机构的评估,也往往要自行委托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格的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然后参考评估价格确定双方的交易价格。

(三)进行房地产保险时需要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保险评估,分为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或损失程度评估。

二、二手房评估税费的注意事项

(一)税费承担主体必须约定明确具体。合同中可以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税费”。也可以约定“约定由一方来承担所有税费”。

(二)要提前了解该房屋的评估价(计税参考价格)的价格,作为房屋买卖交易的参考。房屋买卖交易的价格应当真实地填写在合同中。

(三)合同条款应增加“如合同成交价格高于计税参考价格”,增加的税费的承担方式。同时,由于政策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税费发生变化,特别在签订合同后以及办理过户前这段时间。合同还应明确约定新增加的税费的承担方式或者是否可解除合同等条款。

(四)房产交易双方应避免风险较大的交易行为,不要签订虚假价格的阴阳合同,也不要采取买房不过户(待免税期满才过户)。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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