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为了尽可能防止房屋租赁纠纷的发生,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非所有的房屋都能成为租赁的对象,有些房屋不能出租。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 )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
(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三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 四 )权属有争议的;
( 五 )属于违法建筑的;
( 六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 七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八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九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租赁双方一定要按此规定确认房屋是否具有以上情形,如具有的,在上述原因未消除之前,不得租赁。
二、出租房屋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之日起10内办理登记备案、变更、解除、终止手续。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下:
(一)办理机构:涉外、宾馆酒店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直接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其他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到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或其委托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二)提交资料:1、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房地产租赁合同;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3、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三)登记备案:租赁管理机构对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于5个工作日内在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房地产租赁合同上加盖租赁登记专用章,并发放《房屋租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