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购房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房:
1、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房,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经买家认可的;
5、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的。
二、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风险
除以上所述八种情形外,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房屋,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往往事先约定,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购房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则视为开发商已经履行完毕了房屋交付义务,自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由购房人承担,此后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物业服务费等)全部由购房人承担。因此,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质量合格,达到了交付标准,则购房人仍借口质量等一系列问题拖延接收房屋的,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约定,视为开发商已经履行完毕了房屋交付义务,并且此后的房屋各项费用是应该由购房人来承担的。故投资型购房人起初拖延接收房屋以达到免交各种费用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
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还存在另一个风险,即导致房屋质量保修期的流逝。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质量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如果购房人在接到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那么从视为交付之日起开始质量保修期就开始计算了。所以如果购房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接收房屋导致质保期经过,一旦日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将不再承担免费维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