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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房产证的房屋怎么买卖,转让后有何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1949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未办房产证的房屋怎么买卖?

所谓期房的转让,即预售的商品房的转让,是指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在实际占有商品房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暂时未办房产证的房屋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买卖:

1.签定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待房产证出来后,双方再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2.先租后售,即在房产证出来之前卖方先承租给买方使用,待房产证出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上述方式,对于买方而言,存在极大的风险。买方在交付了购房款的情况下,如果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买方的权利就得不法律保障。时间一长,如果楼价上涨,由于没有办理过户,卖方在利益的驱驶下可能将房产再转卖给他人。买方在买这种房时,就会存在上述风险。

二、未办房产证的房屋转让后有何效力?

在实践中,对于期房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不一。

有观点认为无效,理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有“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但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未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2005年4月30日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予以了转发,该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但该意见是国家为拟制炒房、哄抬房价行为而出台的一种政策性规定。我们不能仅因出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所以,暂时未办房产证的房屋转让后依然有法律效力。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其代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并且收取一定费用,还会要求购房者在购房合同外另签一份委托其代办房产证,并同意入住前将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交给开发商的委托书。此种做法是开发商减轻自己风险、增加购房人负担和风险的不合理做法,购房者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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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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