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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房屋修缮有哪些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045人  作者:青岛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房屋修缮有哪些责任

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一)、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

(二)、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三)、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五)、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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