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有哪些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缴存职工”指的是什么?
“缴存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1、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2、离岗学习、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是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人员)。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没有户口限制?
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户口在农村、城市或外地的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
(四)归集管理都包括哪几项?
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
(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谁?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六)怎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
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提供: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加盖财务章)
3、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4、法人身份证(行政事业单位带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带机构成立文件)和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七)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出。
(八)新设立单位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有何规定?有何作用?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必须进行合并;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十)单位怎样管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定期与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对帐。
(十一)单位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单位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办事机构办理账户设立、账户转移及缴存登记手续,办理时单位需填写变更清册并加盖财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