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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同住人的条件,公房同住人办理变更户名的手续

此文章帮助了126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公房同住人的条件

公有住房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一)、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

1、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2、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二)、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时,下列人员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公房同住人办理变更户名的手续

公有居住房房承租人发生出国注销户籍、死亡等情形,公房承租人丧失公有住房的是有钱,在这种情况下,公有住房的同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户名获得公有住房的承租权。

公房同住人办理变更户名的手续有: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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