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与产权证书的关系
权属登记是房屋登记机关将房屋权利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相关权利人颁发产权证书的行为。
其性质属于行政管理,目的在于明晰房屋权利归属,作为课征税收、推行房产政策的依据。
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权利归属的书面凭证,行为人应当在房屋建成后法定期限内申请初始登记,领取产权证书,以明晰产权归属和保障交易顺畅。而无产权证房屋缺乏证实其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房屋是人类运用劳动力物化建筑材料而形成的构筑物。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房屋所有权自房屋建造成就之日产生,而非领取产权证书之日,未领取产权证书不等于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对于违法建造的房屋,如果情节轻微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由行政机关课处行政处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使之变为合法建造物;违法情节严重而无法补办审批手续的房屋,在有权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之前,不影响行为人的房屋所有权。
二、无产权证房屋权利人的现实处境
无证房屋缺乏证实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故原始建造人或买受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无证房屋难以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存在交易风险,权利人难以如愿行使买卖、抵押、出租和入股等权利,难以物尽其用;房屋拆迁时,权利人无法获得如同有证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强行拆除。
当然,无证房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当得到相应保护。即使无证房屋属于违章建筑,除法定机关外,任何人不得侵占、毁损或拆除,否则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权利人行使房屋权利与邻人发生纠纷时,应当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接受限制和扩张权利。
作为谨慎理性的正常人,买受人应当审查权属手续和预测交易风险,明知无证而仍然购买的,意味着甘冒风险。如果买卖合同有效,要求出卖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