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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须注意的问题,二手房买卖须准备什么资料

此文章帮助了946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二手房买卖中须注意的问题

注意事项一:避免中介公司的暗箱操作

其一,某些中介以个人买房名义现金收购业主房屋,利用收购的形式赚取不正当差价;另外,业主名义上虽已出售了房屋,获得房款,但实际上如果中介公司在销售中利用仍为业主名下的房产(尚未过户)从事不法活动,业主仍然脱不了干系。

其二,当业主与中介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时,协议中可能存在“霸王条款”,主要是在代理协议中无代理销售时间的限制及不能按时完成委托的赔付标准,但是如果业主不通过该中介售房,却要承担高金额的违约金。

其三,在交易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所有费用都须买方承担,但不法中介不明确告知买方在交易过程中需要交纳的费用,只告知买方全部买下标的房产需要的价款,实际上所谓的“全包价”比经纪公司应该收取的服务费用及代收的税费等相关费用高得多。

注意事项二:房屋本身状况

用于交易的房屋是否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

房屋权属是否存有争议;

房屋是否为共有,出卖人未经共有权人同意;

房屋是否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房屋是否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是否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

交易房屋是否存有质量瑕疵。

注意事项三:维修基金余额的结算与更名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约定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

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注意事项四: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这类纠纷在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等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房东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虽然相对于房价来说数额不大,但买方心理上仍旧无法求得平衡。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只要在交房当日结清上述款项即可。

注意事项五: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的验收 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上述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附赠的家电、家具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亦或者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注意事项六:户口问题

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卖方应当在过户或交房前将户口迁出。有时由于暂无能够入住户口的房屋或子女就学等原因,交易中卖方会要求推迟户口迁出的时间。对于这类情况,双方应书面约定户口迁出的时间及违约责任。由于户口一般无法强制迁出,因此买方对户口延迟问题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注意事项七:评估状况

二手房交易的重要一环是须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在这个环节存在的风险就是房屋评估价偏高或偏低,偏离房屋的市场价值。高了卖不出去,低了将遭受损失。

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无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避免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也有章可循。

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位于交易流程的最后环节,买方可预留一部分房款,在房屋交接完成后再支付,这样可以提高卖方履行交房义务的主动性。房屋交付后,双方应签订一份房屋交接书,将交房中完成的事项写入其中,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对于房屋交接事项的认可。

特别是某些交房事项(如维修基金更名、户口迁出等)无法按期完成时,更应当签订房屋交接书,将未完成事项以及何时完成写入其中,以便将来如期如约履行。

二、二手房买卖须准备什么资料

1、买方在房屋过户时应准备如下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卖方在房屋过户时应准备如下资料:

(1)个人及配偶、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地产的合法文件或委托书;

(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3、买方在办理按揭贷款时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如下:

(1)个人及配偶、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户口簿复印件;

(4)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4)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评估报告》原件;

(6)买卖双方所在按揭银行的存折复印件;

(7)原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其他资料:

(1)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无论买方还是卖方,以按揭方式付款的,如果有配偶或者共有人的,应由配偶或者共有人的签字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其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并经过公证处、银行、房地局核对。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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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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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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