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法理界以及司法实践中都承认其存在并大量适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89条间接地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二、在何种情形下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所有人权益与社会商品流转秩序两种权益权衡后的取舍。我国的立法也应该把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不能再囿于动产的范围。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第111条已经对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另外,该草案第112条对于赃物、遗失物规定可以有期限,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综上所述,基于经济发展和交易安全的需要,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是法理上,还是各国的立法都是主流观点,都是与国际接轨的立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