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划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就是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合同对维修责任如何约定呢?
根据各地区的实践经验和一贯做法,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可以自行维修养护其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维修人员代修。由于业主拒不履行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为造成共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相应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水电等费用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二、物业不履行责任怎么办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实践中,很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并不十分详细,而对物业服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很多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规范来进行的。除此以外,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往往对业主作出选聘决定具有重要作用。司法解释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即不仅限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明示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也是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尽义务的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就其义务量而言,司法解释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尽义务所做的规定并不会额外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