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的审核程序
1、申请与初审。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先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 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房管部门;有异议的,相关部门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房管部门;异议成立的,要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2、复审。区房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核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要从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 理机构要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市房地产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手续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