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光权受侵害后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由于相邻采光已经形成纠纷,要求提供便利一方的采光权已经受到侵害,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鉴于相邻关系情况复杂,应从不动产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长期相处,有利团结互助的角度考虑。对排除妨碍,能拆除的应判令把影响采光部分的建筑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尽可能采取措施,给予受侵方的采光予以补救。赔偿的范围有:
(1)受侵害方房屋贬值部分。侵害方因其建筑物轻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较大的增值,或者侵害方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邻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物价评估部门,对受害方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或者变通由建筑方将邻方的房屋以原有价格买下,受害方另置买新房。
(2)受侵害方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受害方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受害方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可考虑将该项费酌情予以一次性判赔。
(3)精神损害赔偿 。
二、采光权受侵害后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以《规范》规定的标准,有两种计算公式:
(1)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
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
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