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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宣传资料是否属于购房合同内容,存在的法律效果

此文章帮助了62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宣传资料是否属于购房合同内容的认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说明开发商一般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广而告之,最基本的吸引眼球的宣传而已。但如果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宣传,就应该被认定为要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约的内容一般也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商品房宣传资料属于购房合同内容,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一)商业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符合“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二)对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但到底什么才是“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又如何理解,这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就此点而言,对开发商还是很有压力的,对购房人诉讼来讲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二、商品房宣传资料成为购房合同内容的法律效果

只要商品房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购房人一旦承诺购房,该商品房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就变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论该广告宣传资料内容是否载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之中。销售方如果违反该广告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其便构成违约,就有可能因为不实承诺而承担责任。这是对购房人保护力度的加大。

因此,广大的购房者在商品房购买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仅凭“天花乱坠”的商品房广告宣传资料就决定自己的购买意向,而应该要多询问将购买商品房的相关细节,随时关注该楼盘的有关信息,敲定购买意向后要多去实地进行考察,仔细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当然,面对强大的商品房开发商和销售商,如果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纠纷,我们也可以转向专业律师求助,更加有效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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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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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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