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程序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明。由登记机关查验证实后才会)填发《房屋租赁许可证》。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程序如下:
(一)查询待出租房屋的产权档案情况;
(二)签订租赁合同;
(三)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申报登记备案;
(四)现场勘查;
(五)填发《房屋租赁许可证》。
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注意事项
(一)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办理时间
一般应在投入装修之前。如果投入了装修而因房产抵押、查封、产权不清而导致不能出租,该损失只能由承租人承担。
(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签约时间
一般商铺应以2-3年为宜。合同签订后须付印花税,印花税计算方式以租金总额为依据,签约时间越长,则印花税金额越大,如果签订了较长合同而中途解约,已缴印花税不予退回,该损失只能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承担。
(三)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办理手续
应由出租人及承租人带齐产权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到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
(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注销时间
合同注销时应马上带齐《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到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租赁注销手续,否则出租人还需继续缴纳出租税直到报停为止。
(五)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缴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