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开发商除了提出各种各样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外,更多的是对双方合同中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认为过高。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当事人有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权利,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但合同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极端的自由会带来不公正的后果,容易导致违约金成为获取暴利的工具。
二、违约金高于违约损失能调整吗
国家在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损失额差额过大时,允许对其予以调整,这也是由违约金的性质即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而决定的。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调整应当综合考虑,灵活把握。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再次对减少过高的违约金问题进行了规定。针对《合同法》制定的司法解释均适用于受《合同法》调整的所有类型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其中之一,自然也在此范围之内。
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时,均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并在审理中提出减少违约金的适当方案,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均能接受,最终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