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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是商品房欺诈,如何规避因抵押而产生的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471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确定是否构成商品房欺诈?

要想确认销售商或开发商在买房时构成欺诈行为,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比较普遍的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二、如何规避因抵押而产生的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规定,在房屋交付时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时,购房人才知道开发商是否将其已购商品房事先已作抵押或购买后再作抵押,才能取得开发商故意隐瞒抵押事实或再抵押给第三人的事实。如果因开发商未能在交接房屋时或办理两证时解除抵押,购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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