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公有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置换。公有住房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置换材料:
(一)置换申请书;
(二)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三)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购房时间以置换手续费发票时间为准;
(四)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五)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六)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有住房能改变房屋用途吗
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公有住房是能改变房屋用途的,但是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四)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有下列改变公有房屋用途行为之一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1、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使用;
2、非居住房屋改为居住使用;
3、非居住房屋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