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 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 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 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六) 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 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具体座落、申请预售的房屋面积、幢数、编号等和申请预售的理由;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基础验收合作证明或由已按规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商品房已完成其建筑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
(七)与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八)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
(九)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计划;
(十)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包括:商品房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预售计划、预售价格、地点与方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
(十一)房屋使用公约,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
(十二)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
(十三)经审核批准的自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或采用市房地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标准文本的书面承诺;
(十四)申请预售时上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月报表;
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资委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