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抵押登记提交什么材料?
房屋抵押就是一种具体的抵押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享有处分权的国有房屋提供出来作担保,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二)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证);
(三)经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四)房地产抵押合同;
(五)借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合同;
(六)个人: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或单位证明);
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职代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七)个人委托代理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八)其他相关书证。
(抵押人及配偶必须到场,以上材料全部带原件,经审查后留复印件)
二、房屋抵押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一)房产抵押手续费(鲁价费发[2002]171号):
住 房:抵押金额在50万元以下150元、套;在50万元以上300元、套。
非住房:抵押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0。7‰;在2000-5000万元0。175‰;在5000-10000万元0。105‰;在10000万元以上0。035‰。
(二)抵押登记费(鲁价费发[2002]172号):80元、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