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防范开发商一房多卖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房款,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发生不动产物权设立的效力,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效力,所以,购房者无法阻止房产公司卖给他人,只能以对方违约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法获得该房屋。
购房者可通过预告登记制度来保障权利。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需提醒的是,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不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即其他人仍可以购买该房屋。
二、购房者遭遇一房多卖怎么办
在实践中,开发商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有时候将房屋进行多次买卖,当购房者遭遇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情形时的解决方法有:
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产商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不能按期交房,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严重违约,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如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则要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商已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另外卖给第三人,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因此购房者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房地产商将先期支付的首期房款及其利息返还,并加倍赔偿其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监督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该房地产商的一房二卖的违法行为,使其受到法律的严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购房者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要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如果房屋办理不了预售登记的话,建议暂时不要购买该房屋,以免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