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公房出售纠纷
1、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如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有关人员认为其具备主张产权共有条件并要求确认其共有产权时,调解人员应查明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点。如果调解前双方从未发生争议的,则其主张共有权利一般应予以保护;如果调解之前双方已发生争议的,则从上次发生争议之日起2年内,其权利仍然可得到保护,超过2年的,则其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此外,对于登记权利人死亡后,具备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主张产权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登记权利人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要件,买受人并没有义务查明买卖的房屋是否还有其他未经登记的用益权利人。因此,买受人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售后公房买卖协议,又无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情况的,其他未经登记的原同住人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一般较难获得支持。但也要看到,原同住人的权益如果不能获得保护,将引发新的矛盾。故在此类纠纷的调解中,应向房屋出售人指出,虽然其已将房屋出售,但仍有义务保障原同住人的居住权益,如其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3、购买公有住房不是只有使用货币一种方式,还可以用职级、工龄来折抵,因此在调解中应认真调查购房款、折抵职级或折抵工龄的原始情况。有时候有这样的情况:在购买公房时,由子女中的一人或数人出资,但为了购房时尽量少支付货币,往往以老人的名义购房,即用老人的工龄或职级来折抵购房款,产权人也登记为老人。一旦该情况发生变化,如老年人预先以遗嘱的方式处分房屋或发生继承,往往会造成纠纷。对于这种情况,应将上述情况调查清楚,不能仅根据房地产权证上的名字来设计调解方案。
二、公房出售纠纷的处理原则
1、注重考察纠纷的时间节点。
2、售后公房转让后,原同住人的权利保护。
3、查明购房款、折抵职级或工龄的原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