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房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房改的实施,公房在数量上看已经变少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
二、离婚后公房如何分割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公房的取得和分割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二是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这种情形包括96年司法解释的第1、2、3、5、7等5种情况:
2、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8种情况: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4、6等2种情况。
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具体方法是: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