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即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因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就是关于不动产的种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又被称之为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房屋登记(以商品房登记为主)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不动产登记存在哪些模式?
世界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依其内容、效力等标准,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契约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托伦斯登记制度。
(一)契约登记制度 契约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契约登记制度以法国为代表,日本、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国以及美国多数州也采用此制度。
契约登记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登记与否不予强制;登记无公信力;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
(二)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制度。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采用强制主义;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托伦斯登记制度产生于澳大利亚南部。除澳大利亚外,英国、爱尔兰、加拿大、菲律宾等国以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马萨诸塞等10余州也采用此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登记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具有公信力;交付权利证书;登记不动产上的权利负担;设置赔偿基金。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度、契据登记制度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度,均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就很难判断孰优孰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