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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怎么申请,房屋登记申请后是如何受理的?

此文章帮助了394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屋登记怎么申请

房屋登记类型,包括所有权登记(又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他项权登记(又包括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其中抵押权登记包括一般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每种他项权登记又可分为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预告登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从所占用的土地性质看,还可所有的登记分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两大种类型。各类型房屋登记所针对的情形不同,在登记程序上会有相应的区别。但作为房屋登记,还要遵循共性的登记程序,也就是不同的房屋登记类型所采用的程序中共通的步骤和手续,这就是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这种一般规定的立法模式采用了《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抽取公因式”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避免在设计各具体登记程序上重复规定一些相同的步骤和手续。

申请是房屋登记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

登记的启动程序依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三种形式:申请登记、嘱托登记和径为登记,其中申请登记是最主要的启动形式。《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第21条仍然规定,在依法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登记机构依法直接代为登记。《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登记的法律效力,却并不要求房屋一定进行登记。是否进行登记从而获得物权法上的效力,必须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就是登记申请。申请将引起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决定等行为。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登记依申请进行,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

在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由谁来申请登记,即谁是适格的申请人。一般来说,只有与房屋物权变动有关联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出申请。当然,如果牵涉到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二是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各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三是申请提供什么样的材料。《物权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可见,当事人提出申请,应当提供法定的申请材料。四是既然登记由当事人申请发动,在登记行为完成之前,申请人也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撤回登记申请。

二、房屋登记申请后是如何受理的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物权法》第12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其中第(一)项、第(二)项分别规定登记机构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这实际上是对登记机构受理环节提出的要求。

受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初步审查的过程,主要看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查阅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以及各证明文件之间的逻辑是否一致,并就与登记有关的事项询问申请人,对询问结果应进行记录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对提交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申请登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需要补充材料才能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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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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