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现退房的原因有哪些
商品房的买卖不同于其他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买卖,因为其交易周期长,涉及资金量大,技术问题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所以对程序要求比较严格。
(一)购房者违约;
(二)卖方违约;
(三)双方都不违约,但双方就退房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
(四)双方都违约,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
二、退房后能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购房者如果要退房,还能不能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能不能要求其赔偿损失 这比较复杂,如果购房者由于合同无效而退房,则合同中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条款也是无效的,原则上双方均无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但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如果由于某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则这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但不能以所谓“违约金”名义索赔。
如果购房者由于解除合同或发展商违约而退房,则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为此,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其他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意味着,“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不可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