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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的情形,订立定金条款应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74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的情形

交付定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定金的,定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放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定金应即使返还或冲抵房价。

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定金按照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定金的;

(二)签订的书面协议对定金的处理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三)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四)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二、订立定金条款应注意什么

消费者在订立定金条款时,应当注意这样5个问题:

(一)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二)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三)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四)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五)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六)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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