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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如何分摊,哪些面积分摊是不合理的?

此文章帮助了674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如何分摊?

(一)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房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二) 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功用建筑面积部位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三) 商、住、办综合楼,其房屋内各部位使用功能,房型分隔差异较大,应根据其用途或房型分隔的不同,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全幢公用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层),然后再分摊各自公用建筑面积。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计算方法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二、哪些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是不合理的?

(一)开发商不能把与本幢楼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购房人身上。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是以幢为单位的,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小区会所属于经营性用房且又是独立使用空间,所以不应分摊给购房人。

(三)仅为部分人使用的设施不能算入全楼的公摊面积。

(四)为小区服务的经营性或管理性用房不能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小区住户身上。

如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均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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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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