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流程
1、新建房屋竣工测绘;
2、申请人持登记资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
3、登记受理人员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并实地查看;
4、审批;
5、缮证、发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房屋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或代码证,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核准备案或投资计划证明;
4、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盖规划部门验收合格章);
6、竣工验收证明、及相关图纸;
7、房屋测绘成果;
8、房屋坐落证明;
9、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
二、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