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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包销的模式,商品房包销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09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包销的模式

目前实践中的商品房包销行为的一般做法是:出卖人(多为开发商)与包销人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在包销期内,出卖人将一定数量的(已建成的或未建成的)商品房,在确定包销基价的前提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包销期限届满,包销人与出卖人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结算包销佣金,并由包销人以约定的包销基价买入未出售的剩余商品房的行为。其主要操作环节是:

1、开发商授权包销人全权销售一定范围的商品房;

2、双方确定商品房包销基价;

3、不论商品房是否能够售出,包销商必须定期向开发商支付确定额度的商品房价款;

(或者是:根据已完成销售的情况,包销人定期按照包销基价向出卖人支付已完成销售的包销款项)

4、商品房销售后,超过包销基价部分为包销商的经营收入;

5、如果低于底价售出,其不足底价部分,由包销商向开发商补偿;

6、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人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全部未售出的商品房。

二、品房包销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包销期内,出卖人与包销人之间系代理关系。

在包销期限内,包销人始终以出卖人的名义推广、销售商品房。通常商品房销售合同仍由出卖人与买收人直接签署,也有一些包销模式中由包销人作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盖章。

2、包销人的包销行为具有高风险性。

包销人的高风险性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包销期内的商品房售价不得低于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基价,否则,差价部分由包销人负责向出卖人补偿;其二,包销期满,未完成销售的剩余商品房由包销人按照包销基价一并购买。

3、包销人具有较大的代理权限。

基于包销人承担了主要的价格风险和市场风险,一般包销合同都约定包销人具有较大的代理权限,通常包括了广告策划制作、宣传定位、销售定价、营销方式等,并且一般包销人的代理行为都是独家排他代理,即出卖人不得另行将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

4、包销期满,未能完成包销目标的商品房由包销人购入。

在包销期限届满,包销人如未将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按合同的约定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剩余的商品房。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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